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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
今天(27日),以“考古学视野下的文明互鉴”为主题的2025三星堆论坛在四川德阳开幕。论坛期间,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发布了七项三星堆遗址多学科研究最新成果,进一步明确祭祀坑埋藏年代为商代晚期,首次发布青铜器铸造中独特的“芯骨—条形芯撑”技术,为揭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提供了有力实证。 三星堆遗址祭祀坑精确年代 经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和北京大学联合研究,通过碳十四年代测定,三号、四号、六号、八号祭祀坑埋藏年代有95.4%的概率处于公元前1201年至公元前1012年,相当于商代晚期。一、二、三、四、七、八号坑中发现可拼对的同一器物残片,表明埋藏年代相同。该成果为厘清祭祀坑年代和构建遗址精细年代框架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星堆青铜器创新铸造技术 经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故宫博物院、北京科技大学与英国剑桥李约瑟研究所的联合研究,对青铜器铸造工艺有了新的认识。研究显示,三星堆青铜器在商代晚期形成以分铸为核心,兼用浑铸、锻造的创新铸造技术体系。独特的“芯骨—条形芯撑”技术,有效解决了细长、弯曲器物的成型难题。在既有技术框架中,三星堆展现出独特的技术创新与本土化表达。这一成果不仅深化了对中国古代青铜铸造体系的整体认知,也为揭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及世界青铜技术与文化交流的机制提供了新证据。 多个多学科研究取得重要发现 除了上述两项研究进展外,三星堆遗址出土金器制作技术、铜器彩绘工艺、陶器生产标准化、水稻耕种方式、象牙保护技术等5个方面的多学科研究也有重要发现。 其中,三星堆遗址的黄金用量估计超过2千克,同时期中国无出其右。三星堆遗址的金器都是金银合金,来源可能是较为稳定的沙金矿,并通过灰吹法进行提炼。金面具不仅用于人头像,还用于面具。 三星堆遗址的彩绘青铜器使用朱砂和大漆为原料,是中国最早的铜胎漆器。以髹漆技术为文化纽带,揭示了三星堆遗址与金沙遗址的紧密关联。 三星堆遗址商代晚期陶小平底罐羼和料的数量和粒径大小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器身比例与口沿形态也开始呈现出较高标准化趋势。 三星堆遗址商代早期的古蜀先民确立了以集约化湿地稻作农业为主体的农业形态,由此支撑的高密度人口为三星堆遗址迅速崛起提供了充足的保障与动力。 在掌握三星堆遗址出土象牙保存现状、病害及劣化机理的基础上,研发了现场保护技术、脱水加固技术,使出土象牙能在常规环境下保存、展示。 据了解,下一步,三星堆将持续推进遗址考古发掘、文物保护与多学科研究,探索未知、揭示本源,做好三星堆遗址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与阐释工作,展现辉煌灿烂的古蜀文明和多元一体的中华文明。 (总台记者 于茜 李朕 德阳台 广汉融媒)-->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