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更加绚丽的篇章——庆祝新中国成立76周年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更加绚丽的篇章——庆祝新中国成立76周年
中新网杭州7月12日电(林波)7月12日,在位于浙江杭州的中国丝绸博物馆,一件来自内蒙古的辽代“折肩孝子图鎏金錾花银壶”静静陈列,吸引了不少观众驻足拍照。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副院长盖之庸站在它面前,感慨万千。  “我们对内蒙古总是有些‘误解’。”盖之庸受访时表示,长久以来,“手扒肉、白酒、马背”几乎成为外界对内蒙古的刻板印象,“我们需要用文物纠正这种误差。内蒙古的文化远不止于此,它是极其重要的文化发育和发展之地。”7月11日,游客参观“碧色万里:10-12世纪的草原丝绸之路”展览。 林波 摄  7月11日,“2025丝绸之路周”在杭州开幕,内蒙古自治区为主宾省。活动期间,“2025丝绸之路周”特展——“碧色万里:10-12世纪的草原丝绸之路”同步在杭州举行,通过内蒙古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耶律羽之墓等出土的精美历史文物和多媒体展示手段,再现伊斯兰玻璃、突厥折肩罐、西域琥珀、吴越秘色瓷等辽代遗珍。  辽国是中国北方民族契丹于公元907年建立的地方政权,国号始称“契丹”,公元918年改国号为“辽”。契丹族在漠北高原设立城池、屯田移民,自辽上京穿越草原,通往西域,在东西方文明交流史上留下辉煌印记。  “我们处于关键的文明交流带上,与中原地区交往密切,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核心区域。”盖之庸认为“文物会说话”,他希望此次内蒙古文物到浙江“出差”,能让观众了解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和情感故事。7月11日,在杭州展出的辽代“折肩孝子图鎏金錾花银壶”。 林波 摄  他以“折肩孝子图鎏金錾花银壶”为例,其器型属于北方游牧民族的审美,但其颈部、腹部錾刻“劝父尽孝”等八组《孝经》故事,“主体纹饰体现了辽王朝崇尚中原儒学,儒家孝的理念对契丹贵族而言已深入人心。”  当内蒙古出土的银釦青瓷执壶、双碟纹青瓷盘、缠枝菊花纹青瓷盘与浙江出土的越窑青瓷执壶、越窑青釉瓷执壶、越窑青瓷碗同时展出,盖之庸直言,这就是文明交流的场景。  在他看来,浙江作为越窑瓷器的发源地,其出产的越窑瓷器本就代表着当时制瓷工艺的顶尖水准。而令人惊叹的是,这些顶级越窑瓷器中的不少精品,历经岁月流转,沿着丝绸之路上的贸易通道,最终在内蒙古这片土地上得以完好留存。  通过对文物的深入研究与分析,民众能够清晰地勾勒出当时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交流状况等关键要素。  “当时契丹贵族的生活非常精致。”盖之庸以内蒙古出土的辽代“墨绿色带把莲花纹玻璃杯”为例,这件玻璃器并非产自于中国,而是产于当时的西亚地区,也就是现在的伊朗、哈萨克斯坦附近,“这件舶来品是契丹贵族使用的,颠覆了我们对北方游牧民族‘粗犷’的认知,同时也展现了草原丝绸之路上的东西方文明交流。”  作为参与发掘其中诸多文物的考古人,盖之庸对它们赴浙江展览深感自豪,“这些文物是纽带,讲述着北方民族与中原的关系,也见证着东西方文明对话。”(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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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图为位于潦浒村的崔家龙窑。张洪科 摄图为工人手工拉坯,制作土陶产品。张洪科 摄图为工人整理烧制好的土陶产品。张洪科 摄图为工人整理即将装窑烧制的土陶半成品。张洪科 摄图为当地手艺人直播介绍土陶茶具。张洪科 摄--> 【编辑:李骏】

甚至,中国天气网讯 今天(9月28日),台风“博罗依”将掠过海南南部海面,受其影响,华南沿海风雨增强,部分地区有大暴雨,局地特大暴雨,需做好防台风措施。华西秋雨正盛,陕西、四川等地部分地区雨水将超长待机,需警惕山体滑坡等...

或者,并且,中新网昆明9月25日电(记者 刘越)一条绵延千余公里的钢铁巨龙,自中国昆明启程,穿越磨盘山、哀牢山、无量山的层峦叠嶂,跨过元江、阿墨江、澜沧江的奔腾碧波,经中老铁路友谊隧道进入老挝境内,最终抵达万象。  这条熔铸友谊、科技、绿色与开放理念的中老铁路,自2021年12月全线贯通以来,便成为承载中老两国人民梦想的“黄金通道”,在穿山越岭的车轮声中,持续书写着互联互通的辉煌篇章。它既是激活区域经济的“致...

相反地,慢慢,中新网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 孙自法)2025年迎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正式通过十周年,值此第80届联合国大会期间,由中国科学家团队撰写的《地球大数据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SDGs十周年特别报告》(简称十周年特别报告),北京时间9月27日在联合国官网正式发布。  十周年特别报告由依托中国科学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牵头、组织中国40余家科学机构160多位专家学者研究完成...

从生命周期,接着,国庆假期出行硬核数据来了!10个热门旅游城市部分酒店涨价前后对比:有民宿价涨10倍  国庆假期将近,酒店价格上涨成为网民关注的话题之一。  今年的酒店价格上涨情况如何?9月27日至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选取北京、上海、西安、重庆、成都、三亚、杭州、厦门、丽江、大连等十座热门旅游城市,每座城市分别随机选择豪华酒店、经济连锁酒店、民宿三种类型的酒店各两家。再通过美团、携程、...

中新网南京9月27日电 (记者 徐珊珊)27日,2026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金秋启航”校园招聘月活动暨江苏省2026届高校毕业生公益供需洽谈会在南京启动。活动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司)、江苏省教育厅等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旨在抢抓“金秋银十”就业关键期,为毕业生搭桥铺路。-->  本次活动以“‘就’在金秋 ‘职’达未来”为主题,现场举办大型招聘双选会,重点围绕江苏“1650”产业体系,设立13个城市展区和16个产业专区,覆盖高端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通信、金融等重点领域。  近千家用人单位参与招聘,共提供岗位3.2万个,吸引江苏省内外3万余名毕业生到场求职。活动现场同步开展就业创业政策推介、一对一职业规划、AI面试模拟、政策计算器体验等服务,帮助毕业生提升求职能力。  本次招聘会创新融入江苏城市宣传体验环节,毕业生可参与文创手作、非遗体验等活动,感知江苏各地文化底蕴和引才政策。据悉,江苏省下一步将在13个设区市连续举办30场省级招聘活动,全省高校计划举办不少于1000场校园招聘会,全力助推2026届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完) 【编辑:刘欢】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众筹商品也日益流行。网络众筹商品指的是发起者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特定商品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出现纠纷后应当如何维权呢?-->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网络众筹商品的案件,支持了消费者小杨的诉讼请求,判决众筹发起者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支付的全部众筹款项,并承担商品寄回产生的运输费用。  【案情回顾】  “众筹”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  某点平台是专门开展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该平台的《支持者协议》1.3条约定“众筹指发起者与支持者共同完成项目、实现梦想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支持者出资支持发起者、发起者完成项目并依据项目页面中的约定完成承诺”。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某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众筹项目,目标金额为698000元,支持者可通过支付6980元参加该项目众筹,回报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了商品的外观,“众筹回报”处载明“本次众筹车款仅需6980元即可拥有,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为潮流出行圆梦”;“公司简介”处载明“本次众筹活动的车款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整车质检及3C认证申报,是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上路的改装车款”;“风险提示”处载明“您参与众筹是支持将创意变为现实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易,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  2023年8月,小杨支付6980元参与众筹项目。当月,涉案项目众筹成功。同年11月,小杨收到涉案电动车时发现随车的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  小杨与某科技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6980元并退货,同时承担退货运费。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小杨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涉案众筹项目为投资行为,平台众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  【法院审理】  支持者下单是“购物”而非“投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货款6980元,小杨将涉案电动自行车退还某科技公司,退货运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某点平台的规则来看,商品众筹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合伙合同,需要结合众筹时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某科技公司在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众筹商品的外观,列明众筹商品的详细参数并保证可合法上牌,可以确认该商品在众筹时已经生产并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众筹支持者下单时没有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其下单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小杨支付款项后,某科技公司要承担出卖人的相关义务。本案中小杨收到的电动自行车不包含产品合格证,导致该车无法上牌,交付产品合格证是出卖人负有的从给付义务,某科技公司违反该给付义务,直接导致小杨无法使用该电动自行车,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杨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综上,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众筹也需遵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商品众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双务合同,但是无法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典型合同中,从合同类型来区分,商品众筹合同可以被认定为非典型合同,也可以被称为无名合同。  关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编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商品众筹合同要结合众筹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缔约目的来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商品众筹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众筹时,如果发起者明确告知众筹商品尚未研发或者正在试验阶段,支持者下单时对于商品研发失败有相应的风险预期,此种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众筹商品已经生产或者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支持者下单时并无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的,此种情形下支持者参与众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众筹商品的所有权而并非为了投资回报,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本案情形明显符合第二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等。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卖人交付商品的相关单证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交付电动车合格证与车辆不符,违反从给付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小杨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小杨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是涉及商品众筹模式的典型案件,众筹主体涉及众筹平台、众筹发起者、众筹支持者等多方主体,在众筹过程中存在众筹成功、众筹失败、项目终止等多个情形。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商品众筹合同的法律性质为非典型合同,不能简单定义为某一类合同,要善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商品众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参照适用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后,要准确界定商品众筹中发起人需要承担的出卖人的义务及合同解除的标准。该案为商品众筹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明确了司法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  文/杨宗腾王远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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